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28)
2025-03-28 16:21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南靖县玉宇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95XN7A

地址: 南靖县龙山镇南蔗村红山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

根据市局水科通报龙山溪流域水质较差,要求进行溯源排查。2024年12月2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从事生猪养殖,现有生猪存栏300头,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异位发酵床处理工艺,南面猪舍生猪养殖废弃物散落在周边地面。 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取证并记录。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林**配合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漳靖环立〔2024〕53号),2024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已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南靖县玉宇畜牧有限公司南面猪舍生猪养殖废弃物散落在周边地面等情况);

2.2024年12月2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南靖县玉宇畜牧有限公司所处位置等情况);

3.2024年12月2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南靖县玉宇畜牧有限公司南面猪舍生猪养殖废弃物散落在周边地面等情况);

4.2024年12月2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南靖县玉宇畜牧有限公司南面猪舍生猪养殖废弃物散落在周边地面等情况)。

5.南靖县玉宇畜牧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南靖县玉宇畜牧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6.南靖县玉宇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相关环保材料复印件(证明南靖县玉宇畜牧有限公司环保手续等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靖环罚告字〔2025〕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靖环罚告字〔2025〕11号)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3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1)/6]=1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4/(2×2)]×10%×2=-0.2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3000+(100000-3000)×[(1-1)/4]×(1-0.2)=3000元

因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即:公民2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0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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