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3-28)
2025-03-28 10:40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姓名: 沈XX  身份证件号码: 350627XXXXXXXXXXXX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象溪村塔石18号   

本机关于20253  28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福建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移交线索,虎伯寮管护片工作人员巡护时发现沈XX在自然保护区(象溪村塔石“田仔科”)内违规开垦。2025年3月2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现场调查,现场道路有挖机开垦痕迹,现场已停止开垦作业,沈XX对现场进行指认。根据福建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资源保护科认定,开垦活动区域属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记录,沈XX配合执法检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32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道路开垦痕迹现场检查情况);

2、202532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沈XX开垦造路现场检查时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立即停止开垦造路,并恢复原状。

本机关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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