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61MK5F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林坂村洋坑组后垅
本机关于2025年 3月 2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存栏约500头。检查时你公司异位发酵床翻抛机抽污水管道损坏无法使用,你公司采用固定塑料管抽取储液池中废水至垫料床中,造成异位发酵床内一半以上垫料浸泡在养殖废水中,发酵床整体无发热感。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你公司总经理林*星配合检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3月2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异位发酵床现场检查时情况及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5年3月2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明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异位发酵床现场检查时情况);
4、2025年3月2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南靖县冠农畜牧有限公司现场位置与环境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