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
2025-03-06 17:04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南靖县秀琴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1350627MA348H9B30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涌口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职务:总负责人

联系电话:15XXXXXXXXX

根据市局水科通报龙山溪流域水质较差,要求进行溯源排查。2024年12月5日,漳州市南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南靖县秀琴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养殖,目前存栏400头。在厂区南面发现一个搭盖顶棚的长方形粪便贮存池,该贮存池池壁未做防渗处理,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的规定。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猪舍旁沉淀池内、南面土质沉淀池内采取水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拍照取证记录,对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采样过程拍照记录,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某某配合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涉嫌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漳靖环立〔2024〕51号),于2024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制作询问笔录。你公司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南靖县秀琴畜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2024年12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南靖县秀琴畜牧有限公司现场土质沉淀池相关情况);3、2024年12月1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理吴某某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南靖县秀琴畜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4、《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复印件(证明南靖县秀琴畜牧有限公司贮存水池规范标准情况);5、南靖县秀琴畜牧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南靖县秀琴畜牧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规范标准情况);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南靖县秀琴畜牧有限公司依法排放污染物情况);7、2024年12月9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NJHJ120524S076(证明南靖县秀琴畜牧有限公司沉淀池内废水监测结果)。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靖环罚告字〔2025〕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靖环罚告字〔2025〕4号)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0.30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5+1+1+1+3+3)/6]=1.66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10%×1=-0.1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0.3+(10-0.3)×[(1.667-1)/4]×(1-0.1)=1.7万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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