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南靖县鸿伟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5GU16N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金山镇后眷村黄潭组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现存栏约200余头,污染设施可以运行,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沼气池旁发现有少量养殖废弃物洒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畜禽养殖废弃物洒落在沼气池周边等情况);
2.2024年12月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畜禽养殖废弃物洒落在沼气池周边等情况);
3.2024年12月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畜禽养殖废弃物洒落的地点等情况);
4.2024年12月1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现场检查时畜禽养殖废弃物洒落的地点等情况);
5.2024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漳靖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计算方法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
因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0元。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3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1)/6]=1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0)/(0×2)]×10%=0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3000+(100000-3000)×[(1-1)/4]×(1+0)=3000元(0.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