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南靖欣兴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978827113
地址:南靖县山城镇鸿钵村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生猪饲养。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场区门口旁发现有一口土质储液池,占地面积约2亩多,池中养殖废弃物液位大约有30厘米至1米高,该口土质储液池池壁边未有防渗处理,储液池中防护膜已经滑脱鼓包。现场该口土质储液池中有一根灰色pvc管,该管可将该口储液池中的养殖废水回抽至你公司异位发酵床中处理。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场门口边储液池内采集水样进行监测,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及采样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记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配合检查。2025年2月2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对2025年2月25日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予以确认。2025年2月27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022525W007)显示你公司场门口边储液池内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为3.14×103mg/L、氨氮为877mg/L、总磷为223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2月2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场门口处存在一口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存贮生猪养殖废弃物的储液池等情况);
2.2025年2月2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所处位置及场区布置等情况);
3.2025年2月2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场门口处存在一口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存贮生猪养殖废弃物的储液池等情况);
4.2025年2月2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及你公司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存贮生猪养殖废弃物的储液池等情况);
5.2025年2月25日南靖欣兴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5年2月25日南靖欣兴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竣工验收、排污登记等材料节选(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等情况);
7.2025年2月27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022525W007)(证明你公司2025年2月25日现场采集水样的浓度等情况);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证明你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六十日内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存贮生猪养殖废弃物。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