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7日以闽政地〔2025〕93号文批准使用国有土地1.6824公顷,现将使用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靖县2024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项目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使用土地位置:南靖丰田华侨农场。
四、被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国营福建省南靖丰田华侨农场1.6824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 国营福建省南靖丰田华侨农场 | 水田 | 0.0097 | 250800 | 376200 |
| 园地 | 0.8624 | 125400 | 188100 | |
| 坑塘水面 | 0.8103 | 125400 | 188100 | |
| 青苗补偿费 | 291元 |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9404元 | |||
本次使用国营福建省南靖丰田华侨农场国有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被使用土地单位、村民或其它权利人,未如期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使用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使用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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