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漳州市勋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27MA32U1F9XT
地址: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山腰社黑砖脚
本机关于2025年 1 月 3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3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生猪存栏数约1300头。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 污水处理设施有运行,公司污水排放口已封堵,但检查时发现污水排放口封堵处存在少量废水经渗漏出外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渗漏至外环境的水样进行采集,执法人员对检查及采样情况拍照取证,你公司总经理吴**配合检查。2025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JHJ013025S010)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封堵处氨氮为884mg/L、总磷为100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标准(氨氮≤80mg/L、总磷≤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3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漳州市勋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月3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漳州市勋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封堵处存在少量废水经渗漏出外环境等情况);
3、2025年2月5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NJHJ013025S010(证明漳州市勋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1月30日渗漏至外环境的污水的污染物浓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立即停止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