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6号)等有关规定,支持劳务派遣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加强我省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现就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办受理要求
我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坚持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本业务采取“依申请享受”的经办模式,各级经办机构可通过公共服务系统、手机短信、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返还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经办机构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有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其中三、四、五项涉及用工单位的材料需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参保花名册(详见附件2);
(四)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详见附件3);
(五)其他资料:
1.参保人员为申请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依法开展承揽、外包的还需提供相关协议;
2.参保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不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每月结算票据、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
各级经办机构通过经办窗口受理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经办人员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分配,并出具《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告知函》(详见附件4),由申请单位签字确认。
二、关于审核要点
(一)对象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要求: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2.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分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分公司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提交申请。
(二)享受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大型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1.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及审核期间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和受环保处罚企业;2.劳务派遣单位无有效证件(或证件有效期过期)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3.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享受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用工单位均需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要求。
(三)规范审核流程。各级经办机构实行经办、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信息,复审通过后应征求当地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及时剔除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的享受资格,然后进行公示。审核发放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经办人员应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及签章情况,通过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数据管理系统中“稳岗返还”模块操作。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步资金发放;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审核未通过的,应通过公共服务系统通知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原因,退回材料。
三、关于资金发放和使用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各级经办机构根据审核通过数据,通过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数据管理系统“稳岗返还”模块生成返还金额,经资金调拨会等财务流程后,由财务人员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劳务派遣单位,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有关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资金到账情况。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且按照用工单位企业划型计算返还比例。
各级经办机构应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到位,并向经办机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5)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含用工单位收到资金确认回执),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逾期经提示后1个月内仍拒不提供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月整理汇总受理、审核、审批并成功发放返还后的明细数据账目,并填报《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6)。各级经办机构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妥善保管稳岗返还的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以备核查。
省级将强化事后核查,统一推进业务的开展,严肃查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管理。强化对身份不实、资金使用不明等疑点数据的管控和稽核,对经核实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追回所发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资格;对经举报或检查中发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虚报或审核不严的,造成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责令收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宣传引导,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