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财政局、南靖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0〕42号)、《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回购价格的通知》(漳建房〔2020〕23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南靖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综〔2021〕37号)规定,现就南靖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回购价格通如下:
一、回购价格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装修不予补偿;
二、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0〕42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南靖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综〔2021〕37号)的要求,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回购工作。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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