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南靖县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的服务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的通知》(闽民事〔2021〕125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综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是为本辖区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置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坚持公益属性,突出社会效益,原则上不得对本村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安置服务。
第二条 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接收安置新死亡人员或原存放在骨灰楼迁移的骨灰。本辖区逝者家属须凭骨灰迁移申请表、骨灰寄存证等有效证明,将逝者骨灰安置于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禁止为健在者预定穴位(夫妻双方一方已故的除外),其他散埋乱葬的遗骸鼓励火化后迁移至公益性生命公园或骨灰楼堂安置。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土楼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如需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迁址重建的,须经县民政局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条 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墓葬区穴位面积不得超过0.5㎡(长宽不能超过1mx0.5m),生命里程碑为斜碑,面积不超过0.4㎡,枕地朝天,与水平面成33°倾斜度。生命里程碑宜采用普通石料或硬木等天然材料(穴位不能裸露,必须掩埋在生命里程碑之下,穴位深度可根据骨灰安葬方式进行调整)。生命里程碑外区域应种树植草,绿化率要到达60%以上,提倡少硬化或不硬化,生命里程碑应体现小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合理规划、规范设置祭祀区,保障祭祀活动肃穆、节俭。
第五条 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内,禁止修建宗族墓,禁止安葬遗体,禁止骨灰装棺入葬,禁止在指定区域以外场地焚烧花圈、香烛、冥纸、纸钱、纸扎等祭扫物品及燃放鞭炮。
第六条 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内应积极推行移风易俗,倡导献花、鞠躬、行注目礼、网上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
第七条 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按公益性原则,根据建设成本适当收费,收费项目包括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可结合实际并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收取的费用要实行专户管理和公示制度,日常维护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专项用于生命公园建设、绿化、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日常维护管理费期满后,必须按标准续缴,不按时缴纳的,将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八条 骨灰进入生命公园安葬,必须先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生命公园管理人员管理,穴位不宜选号,按规定的起始顺序依次进行安葬。家属要求迁移逝者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去向证明及书面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骨灰迁移后,视同放弃穴位的使用权。
第九条 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办理安置程序:本辖区内居民去世后,骨灰欲迁入生命公园安置的,由其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逝者火化证向生命公园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生命公园安葬骨灰申请表》,并提交承诺书;村委会同意并盖章后送镇社会事务办初审和县殡葬服务中心核审。骨灰迁移时,村委会要派工作人员同家属一同前往骨灰寄存处(骨灰堂)接运骨灰,当地镇政府要派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防止骨灰流失。
第十条 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档案登记制度,并结合实际,完善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生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秩序,对园区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优美、肃穆和设施完好、整洁、安全。
第十一条 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应做好安全防火管理,有条件的可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内存容量至少保留30天视频资料),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遇清明节等集中祭扫时节,各镇、土楼管委会要指导各村,组织协调有关人员,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时错峰祭扫,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立的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县民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各镇、土楼管委会对本辖区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管理规范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各镇、土楼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各村制订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10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