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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靖县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2024-06-27 10:00 来源: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南靖县人民政府发布《南靖县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靖政综规〔2024〕3号),现将该方案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兰花产业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兰花种植设施问题,加强全县兰花种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防止“两违”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区域划分

依据南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镇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南靖县兰花种植设施规划区划分为禁建区和限建区二个区域:

1.禁建区:县城区环城路以内的所有用地、漳武高速南靖段沿线两侧一重山内(规划的集中种植区除外)、县城环城路两侧一重山内(规划的集中种植区除外)、各镇区规划范围内、各镇各村文物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以及近期建设项目范围内为禁建的区域。

2.限建区:除禁建区以外为限建的区域。

(二)建设要求

1.兰花种植设施用地须符合南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镇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不占用城镇开发边界已批建设用地。未涉及近期建设项目且确需占用的城镇开发边界的,应由属地镇(园)提供说明文件并要做好征迁衔接工作,确需占用已批建设用地的,需经建设用地管理单位同意。地类以县自然资源局“三调”成果为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并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规定为非林地。

2.兰花种植设施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兰花种植设施用于其他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若遇政府征用,兰花种植设施业主应无条件服从征迁。

3.为加快推进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实现规模化生产,兰花种植设施建成后需达到每亩6000盆兰花以上的生产标准。

4.兰花种植设施中的兰花管理房属于农业生产过程中设施农业项目,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是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建设的附属设施,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管理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兰花管理房:单层高度不超过4米,双层高度不超过6.5米,其外观必须按照统一制定的样板房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5.为防止借兰花种植名义进行“两违”建设,兰花种植设施业主需先建兰花大棚,兰花大棚高度不超过6.5米,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建设兰花管理房。

6.鼓励花农智能化箱式温控培育兰花,增加科技培育和节约用地。

(三)申报条件

在限建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且确有需要新建兰花种植设施的业主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程序

申请新建兰花种植设施的,办理程序如下:

1.签订用地协议。兰花种植设施用地使用前,新建兰花种植设施业主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并到所在镇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核对地类,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业主(经营者)应同时提供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规划建设方案及用地规模等,并与镇政府和所在村委会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三方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政府、所在村委会和申请业主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丰田镇参照执行)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2.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各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所在村委会和申请业主经营者,由镇政府督促纠正。

3.实地勘察核对。用地协议备案通过后,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建站、林业站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勘察核对,对勘察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公开栏公示满10日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部门联合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所在镇政府、所在村委会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南靖县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5.设施项目入库。设施项目整套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才可上图入库,没有上图入库的设施农用地不得动工建设。

6.业主开工建设。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由所在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建站在设施用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施工关键环节、设施项目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到场监管。

7.设施竣工验收。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县林业局牵头组织专家验收。

(五)加强服务与建设监管

1.县自然资源局应积极组织相关股室及时核对审核材料;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应主动公开相关政策与规定要求,以便兰花种植户查询与了解。在兰花种植设施建设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2.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将兰花种植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兰花种植设施农用地的实时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涉及补助项目的农业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村(居)委会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3.县城环城路以内、东大路沿线50米范围内以县城管局为牵头单位、各镇以镇政府为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及农业农村局配合,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县林业局负责对兰花经营者申请新建兰花种植设施进行认定把关,引导规范全县兰花种植设施经营者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管理,做好兰花经营者的日常服务工作,全面掌握兰花产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提出推进兰花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和工作措施,加强林地监管,对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兰花种植设施依法查处。

5.县城管局负责对主城区兰花种植设施建设实施监督,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属地兰花种植设施建设实施监督,对违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各镇人民政府对新建兰花种植设施均应指定镇挂钩领导、包村干部,实行“挂钩责任制度”,监督各建设业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建设方案和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实施全程监督,直至工程完工。对监管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要加强现代兰花产业园建设,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快选址、规划,在县城周边建设闽台兰花产业园,让兰花上矮山,不占用耕地、基本农田。

(六)机构设置

为加强对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南靖县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两年后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实行。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南靖县林业局承担。

解读机构:南靖县林业局

解读人:韩清江

联系电话:0596-7826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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