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南靖县松华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9RP753
地址: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和溪村后林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松
2024年3月1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319国道旁河道进行巡查时发现西北侧存在两块坑塘,未经防渗漏处理,坑塘内存在感官黑色、臭味的水体。坑塘西南侧有一根管径约30毫米pvc管正往坑塘内排放黑色、臭味水体。该pvc管绕两块坑塘排布,经319国道后向西北侧山上延伸。在坑塘东南侧发现一管径约110毫米套管(未拔起状态)。执法人员将套管拔出后坑塘内废水可经南侧管径110毫米pvc管排出,出水口距离河道约15米左右,坑塘排出废水可直接排入河道。执法人员沿上述30毫米管径pvc管向上排查,发现管道连接至你公司污水处理池旁,污水处理池西南侧有一潜水泵连接软管后与pvc管相连。你公司与319国道旁河道西北侧两块坑塘的直线距离约745米,污水处理池潜水泵连接到坑塘排口的pvc管道长度约2.8公里。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公司污水处理池中废水、30毫米管径pvc管进入坑塘出水口、坑塘内废水、套管连接110毫米管径pvc出水口处采集水样进行监测,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拍照取证并记录,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松配合执法检查。
你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4年3月1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企业基本情况、管道设置情况、废水排放走向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2. 2024年3月1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坑塘及管道设置情况、你公司污水处理池西南侧潜水泵连接软管后与pvc管相连情况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3. 2024年3月1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坑塘位置情况、管道设置情况及废水排放走向等情况);
4. 2024年3月1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现场检查时管道设置情况及现场采样等情况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封堵PVC管,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再次立案查处。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