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2024-3-16)
2024-03-16 17:37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名称: 南靖县松华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9RP753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和溪村后林组
联系电话:159******68   
邮政编码: 363600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王*松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350627**********16 
事实理由:
    经查,你公司于 2024  3  16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 
证据:
    1.2024年3月1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企业基本情况、管道设置情况、废水排放走向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2.2024年3月1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坑塘及管道设置情况、你公司污水处理池西南侧潜水泵连接软管后与pvc管相连情况及现场采样等情况);
    3.2024年3月1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坑塘位置情况、管道设置情况及废水排放走向等情况);
    4.2024年3月1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现场检查时管道设置情况及现场采样等情况予以确认)。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4  3  16 日起至 2024  4   14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名称数量单位规格、型号及特征生产厂家保管人存放地点
该公司原污水处理池西南侧潜水泵1王*松该公司厂区
       
       
说明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检视查封的设施、设备封存情况。若你(单位)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 你(单位)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4.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章)202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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