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市鼎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1XYXX66
地址: 南靖县丰田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生春
2024年1月1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黄凌宇、吴泽欣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再生资源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裂解炉正在使用,废气治理设施有运行。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并记录,你公司总经理吴生春配合执法检查。
你公司涉嫌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4年1月1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漳州市鼎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 2024年1月1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漳州市鼎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等情况);
3. 2024年1月1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漳州市鼎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处位置等);
4.漳州市鼎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等相关环保材料(证明漳州市鼎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执行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等情况)。
5.2024年2月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总经理吴生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漳州市鼎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再次进行立案查处。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