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兰桂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11518466R
地址: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大埔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
2023年12月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锅炉燃烧废气经过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使用生物质成型颗粒作为锅炉燃料,锅炉废气无冒黑烟现象。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录像取证,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某某配合现场检查工作。2023年12月8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231206WW126W079)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2970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613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福建兰桂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现场监测等情况);
2.2023年12月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福建兰桂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状况及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福建兰桂食品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有组织废气监测等情况);
3.2023年12月6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福建兰桂食品有限公司锅炉废气采样点位);
4.2023年12月8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231206WW126W079)(证明福建兰桂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2月6日废气排放污染物浓度);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证明福建兰桂食品有限公司执行的废气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