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10-20)
2023-10-20 16:27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传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56LR17M

地址: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院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危传标

2023年9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钢结构制造。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抛丸工序正在运行,喷漆工序未运行。企业现场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喷漆车间已建设“漆雾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设施,目前设置移动式集气罩6台,4台集气罩距离喷漆台约3米远,有2台因货物堆放无法移动使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拍照取证,你公司厂长林顺兴陪同检查。经调查,漳州传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5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3月1日通过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审批,尚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但你公司于2022年开始投入生产。

你公司涉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漳州传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2023年9月20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漳州传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钢结构项目投产和使用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方可投入生产。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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