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开隆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P9UC6T
地址: 福建省南靖县龙山镇涌口村本担山5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顾某某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矿区已进行开采作业。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但你公司生产项目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拍照取证,你公司现场管理人陈某某配合执法检查。经调查,你公司“南靖县石芽仔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机制砂用)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审批,尚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开采区矿山部分表土已剥离。
你公司涉嫌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1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2023年9月1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机制砂用)开发利用项目部分表土剥离情况);
3.2023年9月11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矿区平面布置情况);
4.《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漳州开隆矿业有限公司南靖县石芽仔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机制砂用)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报批情况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控制要求)。
鉴于你公司石芽仔矿区建筑用花岗岩(机制砂用)开发利用项目短期内没有再行表土剥离的计划,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再次启动表土剥离工序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