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南靖震昌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91713677F
地址: 南靖县龙山镇涌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某某
2023年8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黄维舟、黄非凡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竹笋、食用菌的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及采样情况拍照、录像取证并记录,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某某陪同检查。2023年8月25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NJHJ230823WW079W040)显示污水排放口水样的总磷为3.8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规定的水排放标准(总磷≤0.5 mg/L)。
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8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南靖震昌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排水和现场采样等情况);
2. 2023年8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南靖震昌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的情况);
3. 2023年8月2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南靖震昌食品有限公司所处位置和采样人员采样位置等);
4. 2023年8月25日,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NJHJ230823WW079W040)(证明南靖震昌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8月23日废水排放污染物浓度);
5. 南靖震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竣工验收等相关环保材料(证明南靖震昌食品有限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再次进行立案查处。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