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8-8)
2023-08-08 17:19 来源: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陈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7********403X

地址: 漳州市南靖县书洋镇上田治村五更寮

20238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网格员对书洋镇五更寮县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未经批准正在自然保护核心区内活动。

你涉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8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所处的位置等情况);

2. 20238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所处的位置等情况);

3. 20238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现场检查时你所处的位置等情况)

4.2023年88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情况进行确认);

5.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活动。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四的规定再次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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