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南靖县晋星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7R5XXE
地址: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船场镇梧宅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庄连慧
2023年7月1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占凯滨、余兰贵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有生猪存栏约650头,污水处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农田及周边果木进行资源化利用。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厂区西南角临近小溪边发现一60cmX60cmX60cm的收集井,井内设有一10cm口径的PVC管通往小溪。在收集井周边进行勘察,发现该收集井主要收集厂区内雨水及少部分猪舍内溢流的养殖废水,检查时井内积水较少且PVC管未有向小溪排水。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记录,你公司现场经理李武兴陪同检查。你公司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7月1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南靖县晋星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设置等情况);
2. 2023年7月1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南靖县晋星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西南角临近小溪边设置一60cmX60cmX60cm的收集井、井内设有一10cm口径的PVC管通往小溪(未排水)等情况);
3. 2023年7月1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南靖县晋星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所处位置及污水排放口位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日内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7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