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向隆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2EBUP6R
地址: 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金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柯*海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矿区已进行开采作业并向外销售机制砂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该生产项目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手续,采矿区道路水沟及沉淀池尚未完成建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吴智勇配合执法检查。经调查,你公司“南靖县王公会矿区建筑用花岗岩(机制砂用)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审批,尚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但你公司于2022年10月左右开始投入生产。
你公司涉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1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2023年7月1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矿区建筑用花岗岩「机制砂用」开发利用项目投产和使用情况);
3.2023年7月13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矿区平面布置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生产,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