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靖县公
益性骨灰堂(安福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靖政办〔2019〕29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为什么要修订
截至目前,我县已完成搬迁启用6个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安福堂),按户籍地实行属地寄存管理后,在很大程度上方便大部分当地群众就近祭扫,也防止骨灰“二重葬”现象的发生。为进一步规范骨灰运输、寄存管理,从方便群众祭扫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主要对原南靖县公益性骨灰堂(安福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进行修订。
原文第十二条“骨灰寄存严格按照死者火化时登记的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安放管理,按县发改局(物价)批准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骨灰寄存服务费。对逾期五年以上拒缴骨灰寄存服务费的,骨灰堂(安福堂)有权取消其存放资格并对骨灰进行处理。”修订为“骨灰寄存严格按照死者火化时登记的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安放管理。因夫妻双方火化时户籍地在不同镇,导致骨灰寄存在不同地方,经直系亲属申请,可以合并寄存;骨灰已按死者火化时户籍地寄存(包括寄存在县外的),由于直系亲属生活不在寄存的户籍地,可以申请迁往直系亲属户籍地寄存。按县发改局(物价)批准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骨灰寄存服务费。对逾期五年以上拒缴骨灰寄存服务费的,骨灰堂(安福堂)有权取消其存放资格并对骨灰进行处理。”
二、原文第十四条“需要办理骨灰迁移的,凭《骨灰寄存证》和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移意见书进行办理;手续不完整的,骨灰堂(安福堂)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修订为“需要办理骨灰迁移的,由死者直系亲属向户籍地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再由户籍地社会事务办向县级殡葬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申请从县外迁入的骨灰,由家属自行安排车辆,并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事务办派工作人员同家属一起前往接运,负责全程监督。申请县内迁移的骨灰,由县殡仪馆负责运输。”
四、制定后达到什么效果
方便群众在现生活户籍地就近祭扫,使骨灰运输、管理更加规范,有利于巩固我县殡葬改革成果。
解读机构:南靖县民政局
联 系 人:柳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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