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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靖县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2021-05-31 11:09 来源:南靖县人民政府
  近日,《南靖县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起草的背景

答:为进一步规范南靖县(以下简称“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什么是回购什么是上市交易

答:回购,是指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购回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

上市交易,是指自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五年,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自由买卖,并按规定缴纳交易税费的行为。

(二)如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的程序

1、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程序

答: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入户核查—签订协议—办理回购转移登记—出具回购证明材料

2、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程序

答:提交申请材料—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什么是土地收益等价款

答:土地收益等价款=享受保障面积×(市场指导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内房款单价)×80%。

(四 )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自房屋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五年内仅限于自住,不得上市交易。未满五年但又确需退出的,应当申请回购。

(五)什么情况视为未购经济适用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被回购后,购房人购买其他住房时,按未购买该套保障性住房办理个人公积金或房产登记等手续。

2、购房人离婚,且将经济适用住房归属其中一方并经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的,另一方视为未购经济适用住房。

3、购房人因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按揭贷款需要,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而将父母、子女增补为共有产权人的,在还清按揭贷款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该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属变更登记至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个人名下,转移登记后,原增补的共有产权人视为未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

(六)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监督管理如何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因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非居住类房屋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或申请回购后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拒不退出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违反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或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县住建局责令一个月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强制回购。县住建局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的违规信息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开。

3、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建局责令一个月内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收回房屋后按原销售价格退回购房款。县住建局可将骗购、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策执行起止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解读机构: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陈韶伟

联系电话:1885029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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