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城东片区旧车站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征地拆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南靖县城东片区旧车站地块改造项目。
二、征收部门:南靖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596-6033266)。
三、征收实施单位:南靖县山城镇人民政府、南靖县城东改造片区指挥部,办公地址:南靖县交通局旧办公楼二楼指挥部(联系电话:0596-7825826)。
四、征收范围:山城镇人民路旧汽车站地块,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五、征收签约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30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除旧车站所属财产的补偿按照《南靖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纪要》及2013年12月16日南靖县人民政府与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南靖县汽车站迁建协议书》有关约定执行外,其余征收物的补偿按照《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靖政综〔2018〕168号)、《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施细则》(靖政综〔2019〕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迁范围内新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建立或变更租赁关系;不得在红线范围内及道路控制范围内临时搭盖和竖立广告牌;不得抢栽抢种。
八、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应暂停办理征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户口等审批手续;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广电等部门不得在征迁范围内新、改建线路,并及时配合指挥部做好征迁范围内线路迁移工作。
九、被拆迁人(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应当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征地拆迁期间内完成搬迁。
十、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