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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靖县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9-27 17:02 来源:南靖县司法局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靖县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南靖县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引导生产、带动农户、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带动、辐射和放大作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条件,经相应各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认定,在南靖县域内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三条 成立南靖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靖县支行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南靖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审议决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讨论对重点支持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扶持;协调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县财政统筹整合各级扶持资金,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及公共财政的原则,通过适当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奖励市级以上的龙头企业。

第六条 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要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重点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后劲足、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七条 鼓励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促进产学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获得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科学技术奖、承担行业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建立研发机构或开展科企合作,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硕士研究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企业申请专利的申请费由省、市两级财政全额补贴。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制订,参与农产品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给予科技立项扶持。

第八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2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产品创品牌的意见》(漳政综〔2007〕88号)、落实《中共南靖县委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靖委发[2013]8号)有关农业品牌建设的奖励措施,县财政对上市的企业(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的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福建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注册集体商标的组织,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经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业产业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纯棉纱(普梳、精梳)、皮棉、水产品加工、食用菌加工、皮革加工产品、茶叶加工、竹木加工、餐饮、蔬菜水果、活性炭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今后我省有增加新的项目,按新文件执行。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产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生态环境部门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或者拨款补助方式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自有原料基地种植业、养殖业用水,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加工设施用电,按国家有关电价政策执行。

第五章 用地优先政策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生产及生产生活用房的用地,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项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标准最低限执行。

第十八条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根据其带动能力和基地规模,当地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投资农产品加工业,降低企业进入成本。   

第六章 金融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由相关部门统计好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需要融资的企业清单,由县人行、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与企业进行对接。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为扶持对象在贷款利率上提供优惠。同时,相关部门应提高抵押登记效率并在抵押登记费用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二条 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免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担保费,一般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优惠担保费率。   

第七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保障工作经费,创新体制机制,创优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土地流转政策,积极主动协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好项目区土地流转。

第二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要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落实国家各项惠农强农富农政策,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等。

第二十七条 优先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在农业信息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与认证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服务,协助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第二十八条 积极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

第二十九条 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第三十条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自营出口权和外贸流通经营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的农产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并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第八章 健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向全社会推介“产业第一、龙头为大”的发展理念,加大评优及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氛围。

第三十二条 定期公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并对全县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记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相关金融机构不良信用记录,不予政策扶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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