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闽漳环停〔2019〕4号
南靖永顺达竹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南靖县奎洋镇永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315591968E
法定代表人: 陈俊雄 联系电话:15260040177
我局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有1.2019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2.2019年9月1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现场取证情况3.2019年9月19日,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在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的情况实施后督察,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报经南靖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