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度南靖县国家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县级各专业公共卫生指导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深入开展,县卫计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18年度南靖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南靖县财政局
2018年9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8年度南靖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推进我县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化,根据《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南靖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作的通知》(靖卫〔2018〕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全县辖区内常住人口均可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病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14项。
三、服务规范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县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县中医院的相关业务指导,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要求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工作目标
2018年,按照深化医改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1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在巩固我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效的基础上,继续以实施重点人群、重点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为主要工作目标,全面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工作要求及年度工作目标按照《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南靖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作的通知》(靖卫〔2018〕 号)要求贯彻执行。主要包括:
(一)实施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保持在75%以上,稳步提高使用率;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早孕建册率和产后访视率分别达到85%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以上;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老年人、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50%以上;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分别达到95%以上。
(二)巩固重点疾病健康管理。加大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发现的患者要及时纳入健康管理,并提供规范服务。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稳步提高,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稳步提高,规范管理率达到80%以上。
(三)落实村卫生所基本公共卫生任务。明确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分工和任务分工,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所承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指导,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要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模式,积极采取签约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以家庭医生为核心的团队与服务对象进行签约,将服务对象中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重点人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残疾人等作为重点签约对象,为其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突出家庭医生核心作用,将基本公共卫生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提高服务效果。注重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内容与基本医疗服务、个性化服务内容衔接整合,调动居民签约的积极性。
五、经费保障
(一)资金预算。2018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50元提高至55元。县财政局将本级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时限足额安排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
(二)资金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参考标准(2017版)》,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在绩效考核后,兑现补助经费,当年下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次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结算。
(三)资金使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按照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关于印发〈南靖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靖财〔2017〕158号)制定规范本单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遵循“统一分配、分级管理、绩效优先、量效挂钩”的原则,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安排,及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提高使用效益,不得出现项目资金长期滞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象。
(四)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与任务挂钩。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对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后公示考核结果和拟补助金额。考核结果和拟补助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将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到位。
六、绩效考核
参照省市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考核工作。
(一)考核内容
1.组织管理。包括项目管理、项目宣传、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
2.资金管理。包括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包括项目工作任务的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突出真实性指标的评价。
4.项目效果。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5.附加指标。包括真实性核查、信息报送情况等,鼓励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总结项目管理的创新点、工作亮点。
(二)考核方式
1.机构自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进行半年和全年自查自评,同时对辖区村卫生所进行全面考核。自查和考核结果报县卫生计生局备案。
2.县级考核。县卫生计生局、县财政局组织对全县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覆盖面应达到100%,并抽取至少20%的村卫生所复核。县级考核一年不少于2次,半年考核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占一定分数比例。
(三)考核结果应用
1.坚持考核结果应与人员奖惩挂钩。考核工作认真按照奖惩并重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将绩效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2.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建立绩效考核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考核结果设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按照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省、市抽查的方式进行。
(1)县级考核。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按照计量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基层机构应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一是某机构计量核定补助资金=∑(单项补助标准×经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核定后的某项目工作量),单项补助标准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参考标准(2017版)》。二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计量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督导和上、下半年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三是某机构年度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为: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为优秀的,在全额拨付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予以奖励;综合考核得分为合格的,全额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综合考核得分不合格的,应在计量核定补助资金上予以扣减,扣减比例由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确定。
(2)市级考核。市级考核总分由两部分构成,其中乡级部分考核得分占80%、村级部分考核得分占20%。市级年度考核及日常督导可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整体指标做全面复核,也可采取抽取部分指标做重点复核的形式开展。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的年度考核结果,核定下拨本级(含上级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抽查复核得分达到抽查项目部分总分85%的为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排名最后两名的地区可扣发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扣减资金可用于奖励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扣减资金在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一并结算。被扣减补助资金的地区,由当地财政补足,确保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
七、职责分工
(一)县级行政部门职责
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1)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每年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定期向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报送工作情况。
(2)县卫生计生局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县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绩效考评办法,组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组,每半年考核一次。
(3)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情况报表的审核和报送。督促各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别对全县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指导工作,并定期进行督导。
2.财政行政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及时拨付、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会同审计、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指导,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所等承担。空白村或所在村村卫生所无能力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承担或指定其他村卫生所承担。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1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辖区内村卫生所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指导辖区内村卫生所完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对辖区内村卫生所进行定期培训,对其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进行考核,接受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培训。
2.村卫生所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收集居民信息,参与、协助提供14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考核。
(三)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责
1.县疾控中心。负责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项目的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等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成立相关项目指导专家库,负责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指导、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工作。
2.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制定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成立项目指导专家库,组织开展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指导、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工作。
3.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定卫生监督协管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成立项目指导专家库,组织开展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指导、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工作。
4.县中医院。负责制定老年人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成立项目指导专家库,组织开展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指导、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工作。
八、组织管理
(一)强化组织管理。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项目已纳入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专业公共卫生指导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健全管理组织,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导检查。完善以县为主的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县级考核主体作用,依托区域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项目年度重点工作的监管,科学合理制订绩效指标,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考核,从注重过程考核逐步转向注重结果考核,加强项目的效果评价和成本效益分析,突出居民感受度和获得感。利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
(三)推进规范落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发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规范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的指导作用,及时更新和调整居民健康档案表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流程、母子健康手册、绩效评价指导方案等,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加强对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实现培训和考核全覆盖,着力提高《规范》使用的质量和效果。同时,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有关服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村卫生所之间的衔接,及时部署,加快推进《规范》落实。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在前期开展的宣传月活动基础上,继续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广泛播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益广告,营造良好氛围,使城乡居民充分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省卫生计生委已制定下发统一的宣传材料和宣传壁报模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组织宣传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实现辖区内社区和农村全覆盖。凡是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开展的宣传,一律要在宣传材料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明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细化服务内容,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开展个性化宣传,有条件的可定期向辖区居民推送健康教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