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自来水厂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根据《漳州市环境保护局 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环察〔2018〕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对南靖县自来水厂水源地已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南靖县自来水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鸿钦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林辉 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吴瑞鑫 县环保局局长
陈明乾 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刘超中 县农业局副局长
黄少忠 县林业局副局长
吴金辉 县环保局副局长
邓福建 县水利局副主任科员
余智勇 山城镇镇长
陈国明 南坑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
吴瑞鑫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南靖县自来水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生人事变动,由继任者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三、整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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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 名称 |
一级保护区范围 |
二级保护区范围 |
省政府 批复文号 |
水源地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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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 自来水厂 |
象溪三级电站坝址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沿岸外延50米范围陆域。 |
象溪三级电站坝址以上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除外) |
闽政文〔2010〕523号 |
县级 |
根据《漳州市环境保护局 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环察〔2018〕64号)文件要求,本次整治范围为南靖县自来水厂水源地环境问题,具体为:(1)一级保护区内种植有蜜柚、蔬菜等经济作物和桉树、麻竹等经济林;(2)一级保护区内有山城象溪二级电站。
四、整治任务
(一)一级保护区内种植有蜜柚、蔬菜等经济作物和桉树、麻竹等经济林。
整治措施:加快经济作物清理进度,在经济林种植方面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逐步实施退出用材林并恢复生态林工作。
整治时间节点:山城镇人民政府、南坑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前完成一级保护区内经济作物和经济林的清理工作,县国有林场于2019年9月前完成上述整改措施。
责任部门:山城镇人民政府,南坑镇人民政府,
县国有林场
配合部门: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二)一级保护区内有山城象溪二级电站。
整治措施:山城象溪二级电站退出。
整治时间节点:2019年3月
责任部门:县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山城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8年5月21日前)。由县政府部署南靖县自来水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整治工作按照职能分工由各单位负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8月30日前)。对于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治,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立查立处、迅速整治到位。对于排查发现的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问题,及时提请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度交办。确保2019年3月31日前,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9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三)验收督查阶段(2019年10月31日前)。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目标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上报县政府。同时,研究制定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巩固和提高南靖县自来水厂水源地整治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分工。
(二)强化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批准、谁出租土地造成污染,谁为治污责任主体”的原则,山城镇人民政府、南坑镇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单位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南靖县自来水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日常督查,对工作推动不力、专项整治工作无实质进展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责任单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信息公开。山城镇人民政府、南坑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水源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并在南靖县人民政府官网“集中式饮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同时应加强各单位间的协调沟通,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信息,共同完成各项任务。(联系人:游振鑫,联系方式:18350672190,邮箱njxhbj@163.com)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